2005年5月1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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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财招嫖反破财破获罕见抢劫案
侯荣康

  案件回放
  为了获得钱财通过网上聊天联系嫖娼活动,结果反遭嫖客抢劫。日前,徐汇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做出判决,判决构成抢劫罪的被告人沈晔有期徒刑十年。
  2004年12月17日下午,上海市虹桥路某处绿地上有一名裹着床单的女子和另一名裹着睡裙的女子大声呼救。在路人的帮助下,她们拨打了110向警方报警。经查,2004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沈晔通过网上聊天联系嫖娼活动,并预谋实施抢劫。当天傍晚,被告人沈晔携带刀具至虹桥路某室,与被害人李某等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离开房间后,被告人为实施抢劫,以"钥匙掉在房内"为由,骗得被害人打开房门,再次进入上述房间,持刀威胁被害人李某等三人交出钱财,劫得人民币3000余元,手机三部等物。三名被害人在仓皇失措中,赤身裸体的李某等两人裹着被单和睡裙从二楼跳楼,另一名被害人抱着枕头向隔壁邻居求救。沈晔逃离现场后变卖了手机等部分物品,赃款花用殆尽。两天后,自以为此事已风平浪静的沈晔被警方抓获归案。
  在2005年5月12日的庭审中,关于沈晔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在嫖娼后谎称钥匙掉在房内重新进入室内抢劫,符合了入户抢劫的法律特征。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为其辩护,本案的案发地点是被害人从事色情交易的场所,不属于入户抢劫中的"户",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仅是一般的抢劫。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实施抢劫的作案地是被害人居住、生活的场所,34567-89%该场所与外界隔离、相对封闭,已成为被害人的住宅,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同时,被告人在嫖娼后采用欺骗手段重新进入该室,具有抢劫的犯罪故意,其行为已符合刑法上的入户抢劫的特征,应按照我国刑法第26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以抢劫罪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还引起公众思考和关注的是:一方面,女性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防别有用心的人对自己进行欺骗和侵害。另一方面,在日常生活中女性更应自重、自尊、自爱、自省,加强自身素质和修养的提高。